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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水行业将开展绩效分级 制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
时间:2020-07-08 来源:生态环境部
日前,生态环境部在《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》(环办大气函〔2019〕648号)基础上,修订完成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技术指南(2020年修订版)》(环办大气函〔2020〕340号),扩大绩效分级行业范围,完善相关指标和减排措施,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。
针对防水行业将开展绩效分级,制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如下:
适用范围
适用于以沥青或类似材料为主要原料制造防水材料的工业企业。橡胶防水卷材企业参照橡胶制品制造行业绩效分级,塑料类防水卷材不参与绩效分级但需执行相应减排措施。
减排措施
1、A级企业:鼓励结合实际,自主采取减排措施。
2、B级企业:
黄色预警期间: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(含燃气)进行运输。
橙色预警期间:停产50%,以生产线计;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(含燃气)进行运输。
红色预警期间:停产;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(含燃气)进行运输。
3、C级企业:
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:停产;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(含燃气)进行运输。
注:以上A、B、C类为以沥青或类似材料为主要原料制造防水材料的工业企业
4、塑料类防水卷材企业:
黄色预警期间: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(含燃气)进行运输。
橙色预警期间:停产50%,以生产线计;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(含燃气)进行运输。
红色预警期间:停产;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(含燃气)进行运输。
文件相关内容摘要
目的意义: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、科学治污、依法治污,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,在《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》(环办大气函〔2019〕648号)基础上,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技术指南进行修订,扩大绩效分级行业范围,完善相关指标和减排措施。
基本原则:坚持底线思维有效应对;坚持突出重点精准减排;坚持绩效分级差异管控;坚持措施可行有据可查。
总体要求:全面推行重点行业差异化减排措施;继续执行企业绩效分级“短板原则”;严格保障类企业审核程序;视情减少对小微涉气企业的管控措施;严格运输环节源头管控要求;规范应急减排清单上报机制。
重污染天气建筑防水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
生产工艺
1、主要生产工艺:沥青及其他辅料计量、配料、改性、浸油涂布、覆膜或矿物粒料、冷却、收卷、包装入库。
2、主要原辅材料:沥青、改性剂、基础油、填料、胎基布、隔离膜等。
3、主要能源:天然气、液化石油气、电、生物质、煤、柴油等。
主要污染物产排环节
1、PM:主要来自物料输送、粉料投加过程,以及导热油炉。
2、SO?、NOx:主要来自导热油炉。
3、VOCs:主要来自沥青储罐卸料及储存过程、配料、改性及浸油涂布等生产工序。
4、沥青烟:主要来自沥青储罐、沥青改性、浸油涂布等。
减排措施
1、A级企业:鼓励结合实际,自主采取减排措施。
2、B级企业:
黄色预警期间: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(含燃气)进行运输。
橙色预警期间:停产50%,以生产线计;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(含燃气)进行运输。
红色预警期间:停产;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(含燃气)进行运输。
3、C级企业:
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:停产;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(含燃气)进行运输。
注:以上A、B、C类为以沥青或类似材料为主要原料制造防水材料的工业企业
4、塑料类防水卷材企业:
黄色预警期间: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(含燃气)进行运输。
橙色预警期间:停产50%,以生产线计;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(含燃气)进行运输。
红色预警期间:停产;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(含燃气)进行运输。
核查方法
1、电(气)量分析:调取企业用电(气)量情况,分析历史预警期间电(气)量变化,比对采取减排措施期间的用电(气)量是否有下降趋势。
2、现场核查:(1)主要检查在预警期间企业是否按照应急减排措施要求执行;(2)重点核查配料、改性、浸油涂布等生产设施的停产情况。
3、台账核查:(1)主要检查预警期间,企业是否按照应急减排措施要求执行;(2)重点核查配料、改性、浸油涂布等工序主要生产设施开停机记录表或员工工作签到表;(3)核查原料用量、库存量、使用记录;(4)核查污染治理设施的开停机记录表,包括吸附等物质采购量(发票)、填充时间、运行巡检等记录;(5)若有在线监测设施的,核查在线监测数据。
4、运输核查:具体参照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》进行车辆核查。
附:涉及的部分术语定义
密闭:是指物料不与外界环境空气接触,或通过密封材料、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。
封闭:是指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、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,设置的门窗、盖板、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。
挥发性有机物(VOCs):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,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。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,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,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(TVOC)、非甲烷总烃(NMHC)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。
非甲烷总烃(NMHC):是指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,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,以碳的质量浓度计。
无组织排放:是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,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,以及通过缝隙、通风口、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(孔)的排放等。
VOCs物料: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%的物料,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。本标准中的含VOCs原辅材料、含VOCs产品、含VOCs废料(渣、液)等术语的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。
吸附法VOCs治理技术:是指利用吸附剂(活性炭、活性碳纤维、分子筛等)吸附废气中的VOCs污染物,使之与废气分离,简称吸附技术,主要包括固定床吸附技术、移动床吸附技术、流化床吸附技术、旋转式吸附技术。
燃烧法VOCs治理技术:是指通过热力燃烧或催化燃烧的方式,使废气中的VOCs污染物反应转化为二氧化碳、水等物质,简称燃烧技术,主要包括热力燃烧技术(TO)、蓄热燃烧技术(RTO)、催化燃烧技术(CO)、蓄热催化燃烧技术(RCO)。
冷凝法VOCs治理技术:是指将废气降温至VOCs露点以下,使VOCs凝结为液态,并与废气分离,简称冷凝技术。
袋式除尘技术:是指利用做成滤袋的纤维织物的过滤作用对含尘气体进行净化。
电袋复合式除尘技术:是指将电除尘技术和袋式除尘技术结合的组合除尘技术。